两次车祸让滴滴乘客丧命,当事人面临交通肇事罪指控,璟瑞律师如何反转结局?
时间:2019-04-18

“只是用顺风车搭载乘客,没想到就死了人……”刑事指控之下,李浩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乘客一死三伤,妻子也在车祸中受伤入院。事后,法院传票像雪片一样飞来。取保候审四个月后,李浩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起诉,另有几个涉及赔偿的民事诉讼,这让李浩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压力。璟瑞律所律师接手案件后充分理解当事人的心情。本案相对棘手,案情难点主要在于:一、如何在刑事诉讼中为当事人减轻刑事处罚。二、帮助当事人以合理途径为死者家属进行赔偿。 两次车祸乘客丧命  生命责任谁来担?李浩是滴滴顺风车注册车主,在他看来自己出行同时顺路搭载乘客,一方面为自己节省油费,另一方面也便捷他人。201758日,李浩搭乘着妻子照常打开滴滴顺风软件。今天的乘客是一家三口。夫妻二人及孩子小丁(6个月大婴儿)同行,小丁被父亲老丁抱在怀中。可是,当李浩行驶到某路口时,由于前方有一大客车遮挡视线,分散了注意力,李浩并没有看到前方红色的信号灯……随着一阵猛烈的碰撞,王峰驾驶着小轿车撞上了李浩驾驶的车辆。双方车辆严重受损,两车所有乘客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后李浩发现,乘客小丁已经昏迷,他所抱的孩子已从座位跌落。

 李浩意识到情况非常紧急,报警后救护车将几位伤者就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医院诊断显示:乘客(车主妻子)受轻伤、乘客老丁(孩子父亲)受轻伤、乘客小婷(孩子母亲)受轻伤、孩子汪小丁(6个月大婴儿)重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失血性休克、肝功能损伤。医院建议:孩子小丁转院治疗。

     于是医院司机白京驾驶救护车搭载着医护人员两人,其中护士张小青将汪小丁抱在怀中,向华西医院驶去。可是,令众人没有想到的是,这辆救护车在途中再次发生了交通事故。

     李佳佳驾驶的小轿车与该救护车发生相撞,李佳佳及救护车上医护人员均受伤(交警事后出具的事故鉴定书为双方同责)。由于二次撞击,加重小丁的病情并延误了救治时间。514日(撞击后的第六天),小丁在华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不久,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判处李浩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争执:到底哪次事故造成孩子死亡?

    本案中,到底是哪一次事故造成了孩子死亡,成为了本案焦点,也决定了当事人李浩的刑事判决结果。

     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汪小丁的尸体进行了解剖,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1.汪小丁的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2.第一次交通事故在汪小丁的死亡中起主要作用,占比70%3.第二次交通事故在汪小丁的死亡中起到次要作用,占比30%。  

    法院予以确认:事故按照死因鉴定意见书进行责任划分。第一次事故中因为李浩与王凯均为机动车,双方按照7:3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则李浩承担小丁死因总责任49%70%*70%)。

    刑期到底该判多久?

    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对我方当事人不利,可是检察院主张的一年半刑期是否就合理呢?璟瑞律师在繁琐的资料中,反复阅卷,研究证据,争取为当事人减轻处罚。律师认为:汪小丁死亡是事实,但李浩并不是造成其死亡唯一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承担刑事责任。

    “红灯是我闯的,车子是我撞的,人也是我伤的”李浩带着深深的愧疚,事发后第一时间给伤者老丁及孩子垫付医药费共计10万元。

    璟瑞律所律师认为:依据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小丁死因出具的鉴定意见第一次交通事故参与度70%,第二次交通事故参与度30%。而在第一次事故中,我方当事人李浩责任占比为70%。那么李浩造成小丁死亡的责任为49%

    在法庭上,我方律师提出:

    李浩直行至路口由于前方有一大客车遮挡视线,并未及时发现前方信号灯为红灯,虽然李浩存在闯红灯的行为,但并无闯红灯的主观故意。事故发生后李浩及时报警并配合医院进行救治,积极垫付医药费五万余元,并再向受害人支付了五万余元,共计十万元,态度良好,减少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负面情绪。

    本案中若没有第二次事故的介入,汪小丁的死亡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刑法定罪“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原则,不能推定汪小丁一定会产生死亡的结果,而医学鉴定书也说明,李浩并不对汪小丁的死因负有全部责任,责任占比为49%

 律师代理意见获法院采纳,法院最后判决:李浩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拘役5个月。

 其次事发时车辆正营运,乘坐险可以拒赔?     

    李浩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事故鉴定结果没有异议。车辆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险,以及乘坐险(1万元*5座附加不计免赔)。但保险公司却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李浩的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事发时正在从事顺风车活动,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在乘坐险范围内应当免赔。

 相关背景:2017年初,相关部门给滴滴网约车颁发了运营牌照。滴滴网约车拿到了营运车辆牌照,但对滴滴顺风车的性质并没有予以明确。关于滴滴顺风车出现安全事故时该由专车平台承担责任还是司机本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一直界定模糊。

    滴滴顺风车到底是否属于营运性质?

    法庭上,璟瑞律师代理意见:

    滴滴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而是共享行程合乘。按照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的要求,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来规范顺风车的管理。

    最后璟瑞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了法院采纳,法院认为:顺风车搭乘,仅是分担出行成本,属于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方式,不属于营运行为,并未改变车辆用途。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座位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保险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李浩在购买座位险时对该免赔事由尽到了告知、说明义务。故对其免赔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判令被告仍应当在座位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以上,法院在本案民事诉讼部分判决:由李浩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李浩本人自己承担。

通过璟瑞律师的不懈努力,李浩刑事处罚由1年半有期徒刑减少至5个月拘役,民事赔偿由律师争取为保险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两次事故中受伤的其他乘客另案起诉,均通过保险公司获得合理赔偿。

办案心得: 作为律师我们为什么要为被告人辩护?在法院做出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任何机关,单位,社会团体都不能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每个犯罪嫌疑人在不被法院宣判有罪之前,都认为无罪,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无罪推定。基于无罪推定,每个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即需要对他程序上进行保护,也需要对在实体的法律应用上进行保护。因此律师伟每个体辩护,也有利于推动整个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保护,是维护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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